






| 创维机顶盒上市失败 黄宏生“控制权”备受争议 |
| 时间: 2013/12/2 15:55:50 点击: 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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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指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 从黄宏生此前的入狱经历来看,正好符合上述情形。黄宏生于2006年7月被香港廉政公署以串谋盗窃及诈骗上市公司资产等4项罪名判刑6年,虽然2009年便保释出狱,但2012年7月才刑满到期。 有律师认为,如果充当此次重组财务顾问的券商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规避,创维数码与华润锦华的重组或存被证监会通过的可能性,毕竟创维数码及华润锦华在其他方面并无过多的瑕疵。 如今,对于创维而言,无疑会受到重组失败的影响。在黄宏生回归创维后,一直寄望于企业业务做大做强,向千亿规模挺进。而对于有着“卖壳”需求的华润锦华而言,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近两年,华润锦华的业绩下滑异常快速,已处在亏损的边缘。据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当年仅获得净利润352.63万元,同比大幅下滑93.7%。2013年前三季度,该公司也仅实现净利润815.39万元,业绩依旧低迷。在该消息出来后,华润锦华11月21日开盘即告跌停。 尽管如此,但李从想向记者表示,创维会继续执行机顶盒分拆上市计划。目前正在进行下一步筹划,具体细节还不清楚,但会遵守法律做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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