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政律师:快播被罚是打击商业规模侵权的胜利 |
| 时间: 2014/5/21 17:43:01 点击: 2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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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权利人数十亿的版权采购成本,面对全社会不尊重版权的恶劣影响,我认为,在网络领域的版权行政、司法保护工作都应当加大处罚和权利救济的力度,只有对侵权行为施以可有效抑制侵权冲动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警示侵权人,也才能恢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提到处罚,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著作权管理条例,其中对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提高了处罚标准。表明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将不断加大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个法条的适用,我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在对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更加细致的调查侵权活动的非法经营数额,并依据非法经营额给予更有警示作用的处罚。 那么,总的来讲,互联网领域的版权保护我认为有两个新的工作需要关注,首先应当揭开技术的面纱,还原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本来面目,不要让执法者被“技术中立”所欺骗;其次,不论是司法系统还是行政执法系统的执法者,都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估,在网络领域,侵权行为的获益和权利人的损失程度,以及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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