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新闻
最新新闻
 叽里呱啦借助AI 科技…
 科技网站Gizmodo靠A…
 腾讯刘炽平:互联网…
 腾讯全球数字生态大…
 美国零售巨头同阿里…
 各位商家看过来,支付…
 星巴克终于要与阿里…
 阿里巴巴多有钱,京…
 ofo被滴滴和蚂蚁金服…
 腾讯暴跌1400亿美元…
 又一电商巨头“倒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站新闻
最高法明确自媒体转载信息的认定问题
时间: 2014/10/9 17:36:58  点击: 4465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近几年,随着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的发展,涌现出许多大大小小的自媒体。不少自媒体原创缺乏,主要靠转载传统媒体的内容。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原创的东西也不太多,很多就是转来转去。所以‘转载’发生比较多的领域就是在自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司法解释中关于转载的这一条规定,将来可能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

姚辉表示,就人民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陆续出现得比较多一些。

下面是最高法规定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上一页    1234567  下一页  

上一篇: Twitter管理团队动荡潮继续 新闻主管离职
下一篇: 腾讯增持58同城:持股25%股份有16%投票权
宏蓝首页 网站建设 网站推广 客户案例 网站新闻 人才招聘 支付方式 网站论坛 网站地图   关于宏蓝 联系宏蓝
 
电话:020-85562980 传真:020-85563269 邮箱:service@macroblue.net
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89号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天河软件园华景园区12S-05 邮编:510630
版权所有 (C) 2003-2011 www.macroblue.net 网站ICP备案号:粤ICP备05020325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