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品牌保护:域名法律保护与培育 |
时间: 2012/9/18 15:16:53 点击: 3569 |
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裁决服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针对上述问题又进行了具体性规定。
在争议解决方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主要对域名争议受理条件、期限、专家制度、争议判断、裁定与裁判关系等进行了规定,包括: 1.仅受理针对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且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不予受理; 2.在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等情况下,投诉将得到支持; 3.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基础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针对上述问题又进行了具体性规定。 在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做出了规定。要点包括: 1.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在满足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商标或域名等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或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以及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等条件下,侵权行为成立; 3.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具体表现包括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注册或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并故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导,曾要约高价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且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4.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域名保护注意事项 域名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著名的社交网站开心网与千橡开心网的域名之争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开心网因为自己当初没有对域名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导致用户被竞争对手大量分流,无奈只得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诉诸法律。相比之下,马云在创立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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