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消费者保护法: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
时间: 2013/10/26 15:45:51 点击: 2261 |
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修改的法律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 其中该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维权 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 新修改的法律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而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所以这一条款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 解读 产品致消费者死亡 赔偿额可达240万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修法过程中确定赔偿额考虑的是要客观、恰当,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作用。但过高执行会有问题,所以要有上限。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造成消费者死亡的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中国的这一平均数是24500多元,乘以20是49万,以此为计算基数,如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就是近150万。有些发达地区如上海,这个惩罚性赔偿额度会达240多万。“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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