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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侵权对“网络免费午餐”的启示
发起人:macroblue  回复数:0  浏览数:2555  最后更新:2012/3/22 9:13:44 by 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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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blue 发表于 2012/3/22 9:13:44
“苹果”侵权对“网络免费午餐”的启示

2012年03月20日 04:02
来源:广州日报

社评

当下网站在转载平面媒体的内容时,究竟该承担怎样的版权责任?而对于网站免费转载平面媒体内容的“网络免费午餐”,是否该有所改变了?

苹果公司涉嫌盗版侵权。日前,22位中国知名作家向苹果公司集体维权,他们称,近百部文学作品,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摆在苹果应用商店出售,甚至免费下载。而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通过上传下载盗版产品,苹果应用商店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盗版利益链。

一面苦苦与深圳唯冠纠缠于iPad的商标权,一面自己却又陷于盗版侵权的指责之中,“苹果”也发这种不义之财,实在有负其国际知名度。事实上,类似盗版现象不只出现在苹果商店里,近年来频发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已经让原创作者防不胜防。去年3月,数十位作家联合声讨百度文库,称百度文库收录的很多作品根本没有取得他们的授权。这无疑给网络版权提了个醒:在网络免费午餐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原创者的版权,已是当下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它在加速作品传播、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苹果”之所以对上传的盗版内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非是看中了与盗版上传者“三七”分成的合作模式,这种坐享其成的好处也让“苹果”得到了巨额利润。而在苹果公司通过应用商店“大把捞金”的背后,则是版权所有者蒙受的巨大损失。

值得反思的是,在美国国内,“苹果”断然不敢如此忽视版权,为何到了中国就明目张胆地为盗版者提供平台?进而由此追问,当下网站在转载平面媒体的内容时,究竟该承担怎样的版权责任?而对于网站免费转载平面媒体内容的“网络免费午餐”,是否该有所改变了?

其实“苹果”对自己的涉嫌侵权也是心知肚明,否则也不会应版权所有者要求,不断删除盗版内容。但问题就在于,在认定“苹果”侵权上,我们究竟能找到什么样的法律依据?眼下要想维护网络著作权,依据就是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一方面该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相当模糊,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什么样的转载、上传行为是违规的;二来即便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也只是规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对于提供他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罚款上限竟是区区的10万元。这与“苹果”的“三成”下载量提成相比,根本不能同日而语。

因而,要想认定“苹果”的侵权事实,必须在立法层面对网络侵权责任重新界定。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苹果应用商店确实存在盗版侵权嫌疑,但尚需相关部门确认后才能作出最终判断。无论如何,都不能让“苹果”成为盗版的“帮凶”。

而更深层次的思考是,类似“苹果”这种“网络免费午餐”模式,是否都涉嫌侵权?在这方面,德国政府计划立法为互联网出版商制定新的版权条例,拟规定网站如登载报纸的全篇文章或部分内容,都需付费给对方,这对中国的网络版权保护,是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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