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他人隐私缘何肆无忌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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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macroblue 回复数:0 浏览数:2282 最后更新:2011/8/4 11:06:18 by macrob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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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blue 发表于 2011/8/4 1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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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他人隐私缘何肆无忌惮 2011年8月4日 09:21 选稿:天潼 来源:东方网 作者:莫严 近来,一则“小三”与她人丈夫同居而被原配“捉奸在床”的视频在网络疯传,据网曝,男女主角皆是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员工。拍摄视频当日,原配妻子似是带了一帮人前去“捉奸”,其丈夫被殴打致伤,“小三”亦遭原配厮打攻击,场面相当不堪。因视频恶意曝光姘居者的工作单位、身份证等个人隐私,加上涉及“外遇姘居”的敏感词,赤裸裸的暴力,引来网友纷纷转载及评论。仅有部分网民留言表示,视频公开者的行径或有触犯他人隐私之嫌。 丈夫有了外遇,妻子带上一伙人上门算账,一顿拳打脚踢,的确是出了一口恶气。但若人人遇事不顺,都能扛起家伙当警察,骑在别人身上做法官,肆意在网上曝光他人隐私,侮辱、侵犯他人名誉,而不受到法律约束,那这社会还有什么秩序可言,同为网民的你我,安全感何在? 网络侵权案例不胜枚举。“艳照门”事件,香港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将电脑内艳照复制并烧制光盘送人而导致艳照传播的主犯史可隽被判入狱8个月15天;“艾滋女”事件,当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闫德利前男友杨某以涉嫌诽谤罪被拘后,“艾滋女”事件才得以尘埃落定;“孕妇让座”事件,一孕妇因公交车无人给她让座,未经当事人同意即将他人照片在网络公布,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当事人直接找孕妇单位讨公道……网络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缘何仍未受到应有重视?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首先,随着微博、开心网等SNS服务的兴起,网络发布的门槛越来越低,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用户很容易绕过网站管理员的监管发布、转载违规信息,从技术上大大降低了被删除的概率,这是诱发网络侵权的原因之一。 其次,网络传播速快面广且互动性强,网民通过转载、评论更能使发布者获得一种心理上的被认同感,炒作欲望进一步被刺激,这种心理又极易被某些无聊人士添油加醋并利用,成为少数媒体及公关公司炒作的工具,这是造成网络侵权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二。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原因,在于大多数被侵权人未树立维权意识,尚不知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追究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者的法律责任,并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均涉及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更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给予明确界定,其中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36条规定,网路服务提供者利用网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3日下午16时,优酷网上标题为“毕马威员工姘居”的视频已被点击12万余次,在论坛、微博上的转载更是不可计数,本因属于家庭纠纷的事件,因网络曝光,升级成为社会事件,当事人隐私受到了极大侵犯。对此,无论是网络运营商,还是视频的发布者,都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得不说,站在道德的层面,我们谴责重婚姘居无可厚非,但于法律及人权的角度,我们亦坚决谴责侵犯隐私的网络暴力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