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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标准不看级别 网店择肥征税说遭否认
发起人:macroblue  回复数:0  浏览数:4739  最后更新:2011/7/3 18:34:30 by 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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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blue 发表于 2011/7/3 18:34:31
征税标准不看级别 网店择肥征税说遭否认

并非专门针对网店征税

武汉市国税局指,新闻媒体报道的“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2009年在武汉市国税局硚口区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我局税收检查,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实体店和“我的百分之一”网上店销售女装,2010年销售收入1.05亿元。

武汉国税强调,货物交易缴税政策依据不受交易方式影响。“我的百分之一”淘宝店仅是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之一,该公司另有正常的实体销售渠道。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就有纳税义务。

武汉国税指,作为一家实体店,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按照核实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武汉国税认定该纳税人2010年应缴纳增值税3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05.95万元及滞纳金等,共计430.79万元。

征税标准不看网店级别

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在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及“对皇冠级别以下网店暂不征税,但要进行监管”的表述,武汉国税否认作出过这样的表述,并表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只要达到缴税起征点的货物交易,都要征税,而不是按照网上的级别和信誉度来判断征税与否。

昨日,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只要在中国境内发生交易,就应该纳税,并不会因为实体店还是网店有所区分,只是单纯在网上交易的网店在税收监管上有难度,这个情况国税部门也将往上级反映。 (记者 何颖思)

原文:http://finance.qq.com/a/20110630/0019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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