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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效仁:个人信息被上网 岂能“有钱无德
发起人:macroblue  回复数:0  浏览数:1838  最后更新:2011/5/20 11:49:47 by 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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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0 11: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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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效仁:个人信息被上网 岂能“有钱无德
<div class=artInfo>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9日 15:14  网络导报</div><!-- 正文内容 begin --><!-- google_ad_section_start --><div id=artibody class=blkContainerSblkCon><!-- 正文内部文字导航 : begin --><!-- 正文内部文字导航 : end --><!-- 内容模块:单图 be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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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上海14个居民小区3600余名业主的个人信息都被挂在了百度文库中。上海市公安局调查发现,浦东新区某楼盘销售中心销售员张某(女)有重大作案嫌疑,后于4月20日将其抓获。张某承认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了业主信息,经6次转卖后上了百度文库。调查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的背后,依旧有非法网络公关的影子,更有一条商业公司不良员工、非法网络公关人员组成的“信息贩子”和“流量至上”的无德网站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一些网站之所以敢于公开公民的隐私,侵犯个人权利,除了无德,更重要的是,“它通过流量能赚到大量的广告费,而输掉官司也不过赔偿几千元钱”。

  事实上,近年来个人信息被炒卖,“被公开”的不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不少网友“晒”了自己被骚扰的“心酸史”:家庭新置了房产,推销装潢材料、家具家电的电话就纷至沓来;刚成股民,手机就收到了形形色色的荐股短信……笔者亦有类似的经历。无论是从事消费还是其他社会活动,常常需要验证和录入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像贷款购买住房之类,除了地产商还有金融部门都需要填写公民的大量信息。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明,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收入的资信等多项即属于公民的隐私。

  按说,作为商家、网站都有责任保护好用户商户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其他的商业行为,更不得出卖给相关的客服,也包括不得出售给网络公司。这不仅属于职业操守的范畴,同时亦是法定的程序规定。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快捷性及影响力非同小可,一旦将公民的隐私公开化,将会受到难以避免的骚扰和损害。可悲的是,确有一些不法之徒为利益所驱,转手出卖了公民的个人资信,一些信息贩子几经加价转售给了相关的服务机构以及网络公司。

  无论是商业公司还是网站,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疆域,同时也当遵守法律的界定和约束。商业逻辑不能大于法律逻辑,盈利的欲望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尤其不能为了盈利,将公民的隐私信息炒作,公之于众,以高流量来赢得丰厚的广告收入。但从当下的情境看,网络法制建设远远跟不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关于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立法一直滞后,包括对侵犯隐私权的处罚太轻,不足以对相关的公司企业和无良网站形成制约。以至于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所说:“一些网站自恃是大公司,不怕打这样的官司。”

  相反,公民“一旦与侵犯者打官司,个人要付出太高的诉讼成本,比如举证就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与之相对,维权者得到的赔偿却不高,一般也就是几千块的赔偿费而已。所以,受害者往往忍气吞声,不走法律维权这条路。”而网站却在这样的官司中反倒受益匪浅。前几年的百度MP3纠纷案,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其流量竟然大涨,达到整个流量的20%,赚取巨额的广告费,而最后输掉官司也不过赔了几万块钱。“逐利的本性让网站不会主动删除涉及个人信息的文档”。

  商业道德和法制约束的双重缺失,是一些网站肆意公开公民隐私的根本原因。目前,除了重建网络的商业道德秩序,即是尽早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公益诉讼机制,有效解决个人力量分散难以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难题。事实上,涉及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通过相关部门启动对侵权者的公益诉讼,使涉及多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在国内早就开了先河。网络隐私保护就不妨拿来,把个人权利维护上升为公益行动。在避免个人和法院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的同时,让侵权者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方能让网商在“流量至上”面前,保持对公民权利的基本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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