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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自助协议"能否使版权保护与文学繁荣双赢引关注
发起人:macroblue  回复数:0  浏览数:2836  最后更新:2011/4/15 9:55:27 by 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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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blue 发表于 2011/4/15 9:55:27
"版权自助协议"能否使版权保护与文学繁荣双赢引关注

时间:2011-04-15 08:01  作者:戴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div align=center> </div><div align=center>4月5日,起点中文网版权的魔幻小说《星辰变》出现在百度文库的“幼儿小学教育”板块。新华社记者 陈诚/图</div><div align=center> </div>

  3月24日,作家维权方发布《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谈判破裂声明》。(图片来自网络) 

  在作家和网民们的质疑声中,百度公司对文库文档进行了清理。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有侵权之嫌的作品仍藏身在百度的各个角落。在互联网上,涉嫌侵权行为的也远不止百度文库一家。文艺创作“百度式侵权”,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挫伤了创新的动力,其害之大,值得警惕。如何真正让监管落到实处,值得反思。 

  □现有的授权模式不一定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相反使得维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和缺乏效率,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是不公平的。 

  □如果版权保护能够有效保障作家的版权,作家便可用更多的精力打造精品,那么我们国家的文化就会上一个更高的档次。 

  □作者权利得到保护,版权产业得以发展是版权授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版权自助协议构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新型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 

  今年的“3·15”前后,当以韩寒、贾平凹、慕容雪村等50余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合署名,引发的与百度文库的“版权之争”最为惹眼,这不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更促使了众多专家、学者对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深深思考。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蓟门决策论坛上,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就如何对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展开探讨。 

  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平在会上发言表示,互联网的法治还在建设当中,全世界对互联网版权的思考从未停滞,面对互联网版权的困惑不只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世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产业的问题。 

  张平介绍说,传统版权的逐一授权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了挑战。面对海量作品的传播,要实现每一部作品在网络上传播都事先获得授权几乎无望。相对于著作权管理权利的能力而言,现有的授权模式不一定能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相反使得维护权利的成本过高和缺乏效率,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是不公平的。 

  “网络侵权不仅是对时评作者、专栏作者利益的巨大损失,其实也导致了网络媒体对于传统媒体的利益侵害”。南方都市报首席编辑何雪峰说,“浙江在线侵权新京报一案,浙江在线刊载新京报7000多篇文章,是7000多个诉讼,要按照7000多个案子来立,不能把侵权7000多篇文章当做一个案子来做,要诉7000多次,每次只能诉一个侵权,一个侵权一篇能赔多少钱?通过这种方式,报社没法追究它的责任,追究它的责任会很麻烦。” 

  “打一个官司,一部书可能得到三五千的赔偿,律师费支出起码5000元”。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刘家辉也认为,现在互联网侵权量非常庞大,我国的诉讼实践中版权方面的保护,法律规定往往跟不上时代发展。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来看,赔偿额太低,维权成本太高,这也是作家联盟为什么要通过网络来声讨百度的原因。 

  搜狐网新闻中心主编王永超指出,中国和西方国家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就处在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为了缩小与西方的差距,我国选择了两条路:一是继续走工业化道路,另外一条是踏上信息化道路。所以,在10年前开始发展互联网时,国家提出了先发展后规范的对策,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才使得现在互联网的一些不规范,包括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现在网络版权问题不断面临新挑战。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9年6月中国网民的总数已达3.3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5.5%;2008年著作权案10951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4.8%。比2007年增长50.78%,而网络的著作权又占了著作权案件的40%以上。 

  韩寒说,我们也不是要求把百度文库关了,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 

  “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利益”。韩寒在其博客中坦言,“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而不是现在这样,成为行业公敌、众矢之的”。 

  韩寒的话或许道出了这次事件的真正目的。正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所表示,通过这样的标志性事件,希望政府在打击文字作品网络侵权方面的动作和力度更大,进一步规范这一类网站,使他们的行为逐渐纳入法治轨道。为中国的文化创新实行一种制度创新,以促进文学家们搞好他们的文学创新。 

  版权保护与文学繁荣能否双赢呢? 

  南方都市报首席编辑何雪峰介绍说,专利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西方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朝着制度性的发展方向保护知识产权,这也是西方知识产权或者产权创新方面能够持续有动力的原因。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创新上不能跟进,中国在整个国家的进程中就会失败,没有保护创新的制度就不会有好的创新,这是毫无疑问的”。 

  著名学者、专栏作家吴祚来举例说:“我现在每发表一篇文章,有十几家网站进行转播,没有一分钱,这肯定是我的一个损失,另外靠写文章无法养活自己。” 

  吴祚来认为,版权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保护我们国家的原创。如果版权保护能够有效保障作家的版权,作家便可用更多的精力打造精品,那么我们国家的文化就会上一个更高的档次。现在整个网站都在复制,整个文化都在匍匐前进,根本没有达到一个高度。 

  何兵反问,孔子、屈原所处的时代并没有著作权,那么雍容华贵的作品是靠著作权保护可以得来的? 

  张平也提出了同样的疑问。知识产权制度最根本的作用是鼓励创新和创作,但这种鼓励创新和创作最终能产生出来传世之作和精品吗?著作权制度鼓励创作产生的文化产品是娱乐性的文化产品,是有利益的,有市场价值的。例如美国迪士尼、好莱坞的大片和娱乐片,由此产生版权贸易、文化产业。 

  版权法最终是推动文化娱乐产业的,而不是要产生出传世之作。但这个社会应该给创作者一个价值认可,他们创造出来的东西不论是品质好坏、高低都应该给予保护。 

  “版权制度落到产业,而产业不是保护个体,一定是保护商业主体,这种商业主体要么是文化产业公司出版商,要么是互联网服务商,是他们在博弈,而不是作者和使用者在博弈,利益平衡也不是平衡作者和使用者,平衡的是两大产业的利益。”张平进一步说。 

  在日本,两名男子因非法上传游戏《DQ9》被逮捕。在美国,非法上传可判3年监禁 

  美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不仅规定了版权人的精神权利,而且相对于传统版权还扩展了经济权利的内容。香港建议修订的《版权条例》中,上载音乐、电影、电视剧等均可被列为刑事罪,最高刑罚是入狱4年及每件作品罚款5万元。 

  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第三个司法解释。 

  我国网络版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在发展,却依然没有使著作权人摆脱面对百度文库等网络盗版行为时“望网兴叹”的现状。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作为用户、作为老百姓、作为音乐著作人,以及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公司多方的利益,如何达到一个共赢? 

  “作者权利得到保护,版权产业得以发展是版权授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张平认为,基于这一目标,和谐或和解便是目前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合理的版权交易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方式。 

  张平表示,百度文库事件上,政府有责任继续完善法律法规,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企业特别是先发展起来的大企业,也应该有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和担当,率先尝试做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专家学者在研究和被咨询时,也应当更多地从整个社会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事情良好解决的角度出发,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何雪峰表示,权利人与侵权人通过和解达成合理的版权交易办法当然好,但和解的前提是让双方都认识到和解对自身有利,同时在和解中要坚持正义、公正的原则。 

  “如何让侵权人与权利人进行和解,这其中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权利人本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如今,作家联盟可以去维权,那么时评家联盟是否可以去维权,媒体联盟是否可以去维权。要让权利人意识觉醒,令人们都尊重知识产权,使之形成一种氛围。”何雪峰说。 

  “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在不能和解的情况下,权利人诉讼到法院,司法制度或者法院要对权利人给予极高的重视,甚至通过对一些标志性的大案件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让侵权人知道不去和解、不去赔偿,走上法院的后果很严重。侵权人有这样的意识才会与权利人和解,否则很难和解”。他说。 

  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发布的“版权自助协议”,是一种商业解决协议,也是版权人自己认可的协议 

  “当版权遇到互联网时,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以前的授权和付费都是一对一的进行,但是在高效、便利、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上,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显得并不适用。”张平表示,在互联网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更多的作家希望得到版权收益,那么,应该寻求一种商业的解决办法。 

  吴祚来提出了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他曾在博客中国网开了一个博客,发布文章后,会出现“是否允许评论”,是“原创”还是“转载”的按钮。点击“不可转播”按钮,那么这篇文章任何人都不允许转播。需要转播就必须付稿费或者直接与作者联系。 

  吴祚来认为,对于网站来说,哪些文章可以无限传播,哪些文章不可以传播,在技术层面是可以解决的,也应当解决。 

  张平也表示,技术解决方案意味着,在众多的许可模式里,权利人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不同的作者需求是不同的。知名作家要求较高的稿费也是诉求之一,应该给他们一个平台。中档作家,还有教育、科研、科普等学术型作者有的并不要求高额版税,更希望他的观点被众多的人去引用。 

  张平介绍说,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对外发布的第一套基于互联网数字版权的解决方案“版权自助协议”就是一种商业解决的协议,也是版权人自己认可的协议。 

  “版权自助协议构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新型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为解决数字版权保护等方面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张平指出,版权自助协议的基本理念在于互联网使用作品不需要对作品一对一直接付费,可通过月租费、读书卡、设备费等间接付费。网络服务商从内容服务和网络广告收入中支付版权使用费,权利人可以要求按照作品点击率准确收费,国家给出付费参考标准,集体管理机构依然负责会员权利的维护。草根作者(大众作者)也可以自主决定版权授权模式。 

  “不仅如此,使用者和经营者不仅避免了道德谴责,减少了经营风险,政府管理成本也会下降,司法压力减轻。”张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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