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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网店“严重失信”的标准是什么
界定网店“严重失信”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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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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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2/1/5 9:49:22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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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5 9:49:22
#1
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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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网店“严重失信”的标准是什么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要求各网站加强网络经营管理,对不具备入市条件,虚假注册、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采取手段强制退市,并限制其再入市。针对网络团购市场现状,工商总局要求各团购网站提高网络团购消费申诉受理效能,维护正常经营秩序。(1月4日《人民日报》)
网络购物自诞生以来,就始终让人爱恨交织。一方面,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购买到心仪的商品,方便快捷且价格实惠,且随着网络购物方式的普及,人们对它的依赖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网购商品在快递过程中“失踪”、网店在宣传经营上误导消费者、所购商品存在各种质量问题却投诉无门等等,这些现象无疑都让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苦不堪言。
可以说,整顿和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已成当务之急。此时,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网站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效能显然是必要的。但网站也是经营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恐难做到完全的自律。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又提出将对不具备入市条件,虚假注册、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采取相应手段强制退市,并限制其再入市。
表面上看,国家工商总局此举颇具威慑力,但是,细细推敲我们却不难发现其表述中的模糊。比如,何谓“有重大违法行为”?网店怎样才算“严重失信”?我们没有看到明确的界定标准,如此,我们就要问,若网店经营商所售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算不算“严重失信”?网店经营者失信多少次才算“严重失信”?
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工商部门在现实执法中就会遇到尴尬,到底该对哪些网店采取强制退市,在对网店采取强制退市的时候,又如何做到“一碗水端平”,不让受处罚的网店感到不公?还有一个值得大胆揣测的情况是,一些工商执法人员会不会拿“严重失信”来谋取私利,比如,动辄以“严重失信”为鞭子敲打榨取网店经营者?
国家工商总局强调对存在“严重失信”等问题的网店经营商采取强制退市的做法固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也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态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一项措施时,应该同时出台明确的标准细则。模棱两可的表述,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恐还会造成执法不公、网络购物市场的愈加混乱。<!--PIPAD 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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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作者:禹海君]
[编辑:王俞]<!--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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