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信公司一名职员佟某。因与领导发生矛盾后,在公司内部局域网的“职工论坛”上散布言论,说公司延长工作时间不付加班费,挣职工血汗钱;招试用工不付工资是吸大学生的血,这些言论给公司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公司向有关部门咨询,得到的回答是:该职工仅在公司内部“员工论坛”中散布言论,又未能造成具体的财产损害后果,不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这种说法对吗?
法律人士:简单地说,侵害名誉权是一种侮辱、诽谤行为。至于在何范围散布、是否造成具体财产损害,不是侵害名誉权的必备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可见,该职工散布言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要看该言论是否“基本真实”(侵害他人隐私权除外),倘若某些现象散布的言论是基本真实的,即使措词、用词有不当之处,也不构成侵权。(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