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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卖家出招应对“后悔权” 对买家也应限制
发起人:macroblue  回复数:0  浏览数:3870  最后更新:2010/5/14 2:49:33 by macro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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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4 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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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卖家出招应对“后悔权” 对买家也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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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传出消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在全国网购最发达的上海,网友们同样关注这一法规的条款变化。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卖家已想出办法来应对“后悔权”。

网上卖家高挂“免责牌”

“买家必读”、“本店条款,不认同者请绕道”、“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记者发现,不少网上卖家专门设立了“购前条款”,其中对退货几乎都是“一口否定”。

“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记者在一家网店看到,购买条款里用加粗的字体特别强调这一点。另一家网店则更详细地描述:“因显示器颜色有差别,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不得以‘颜色不对’、‘和感觉不一样’、‘不是我想像的样子’为由退货。 ”

记者询问该卖家是否知道 “后悔权”的信息,他表示已经听说:“但我们店里的条款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拍下商品就视为认可,等于我们之间有了个协议,是买家放弃‘后悔权’。 ”

“无条件退款”实含条件

“虽然说是无条件退货,但其实邮费都要买家来承担,而且邮费还超高! ”市民刘小姐告诉记者,日前她参与一场“秒杀”拍卖,商品仅35元,快递费却高达50元。收到货物后由于尺码不对,卖家虽然表示“无条件退款”,却坚称快递费系快递公司收取,与自己无关,不能退还。

还有一些卖家则通过一些条款“技术性”规避风险。记者发现,不少网店承诺“无条件退还”,但买家须“当快递面检查物品”,否则概不退换。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买家能当着快递员的面“验货”。

此外,还有卖家虽然表示可以退换,但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二次销售”,但何谓“影响二次销售”?全由卖家说了算。

“后悔权”也应有所限定

“不是我们太刁钻,实在是稀奇古怪的顾客也很多啊! ”在网上开店的秦先生听说 “后悔权”有望出台后心里有些着急:“如果是善意买家退换货没有问题,但是有些买家的理由太奇怪了,甚至有买家买回去是一件商品,退回来是另一件商品。 ”

记者采访几位卖家发现,他们大多表示“后悔权”也应对买家有所限制。出售化妆品的乔小姐说:“像化妆品或者食品这样的一次性消费品,怎样行使‘后悔权’?难道用掉一大半之后说‘后悔’么? ”

记者从有关律师处获悉, “后悔权”其实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引入 “后悔权”也应在交易方式、金额、商品种类等方面有所限定。比如,欧盟的消保法中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 “后悔权”,金额太小的并未被列入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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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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